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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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制.ppt

* *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一、努尔哈赤时期的法律思想和主要立法 (一)法律思想: 1、公平执法;2、划清首恶与共犯,区别用刑;3、严格执法与重视教化并重。 评价:没有摆脱女真族传统的习惯法和敬天的宗教观的影响。 (二)主要立法(略) 努尔哈赤时期创设了一系列的军政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的罪名和常用的刑罚种类。但当时的立法就总体而言尚十分简陋,所谓“俗淳政简,所著为令,鞭扑斩决而已”。 二、清太宗时期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 此阶段的法律思想是“参汉酌金”。“参汉”就是吸收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酌金”则是根据时代的进步取舍满洲固有的习惯法。 此阶段的法制 :1、建立了六部,设立了都察院、理藩院和 “内国史馆”和“内弘文院” ;2、援用“十恶”之法,以加强对政治性犯罪的镇压;3、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封建农业经济的法令 ;4、制定颁布了《离主条例》 ;5、颁布了《崇德会典》。 第二节、入关后的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和“尚德缓刑”和“化民成俗”, 二、立法活动 1、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最后定名为《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2、乾隆五年制定颁行了《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3、编例 ;4、各朝会典的修纂 ;5、监察法方面制定了《台规》和《都察院则例》;6、制订 《理部则例》、《番例条款》、《回疆条例》、《蒙古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和《苗例》 。 第三节、清律的主要内容 一、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高压政策 1、扩大反逆罪的株连范围; 2、禁止和镇压一切形式的反抗行为,如歃血为盟、哄堂塞署、抗粮聚众等。 3、刑罚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此外还有凌迟、枭首、戮尸以及充军、迁徙、发遣等刑种。 二、大兴文字狱,严惩“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三、严禁朋党和内外官交结,确保皇帝极端专制主义的统治 四、维护满族特权,实行民族压迫 第四节、清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受天下刑名)、大理寺(复核)和都察院(监督审判)----三法司。 督察院所辖的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使合称“科道”。 地方司法机关(略) 审理满人诉讼的特定司法机关;宗人府、内务府慎刑司、步军统领衙门、满洲将军、盛京刑部和户部现审处。 审理少数民族重大案件的机关----理藩院。 第五节、清朝的诉讼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 (1)、三法司会审。------“小三司”会审(大理寺丞、都察院御使和刑部清吏司)和“大三司”会审(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和刑部尚书)。 (2)、九卿会审,即明朝的九卿圆审。 (3)、秋审和朝审。-----是皇帝加强对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被清朝视为体现皇帝“仁政”的大典。 (4)、热审是清朝所继承的明朝的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使及刑部承办司复审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对非实犯死罪及军、六、流、俱酌减等,笞、杖罪八折决狱,枷号者渐释,以便减少暑天监狱里的在押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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