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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法.ppt
婚姻法( Marriage Law ) 内容提要: 概述 结婚 家庭关系 婚姻的解除 涉外婚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古代离婚制度(休妻制度) 西周时期的“七去三不去” “七去”包括“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三不去”:“一是有所娶无所归,(如果女子被休后衣食住无着落,则不许离婚)二是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三是前贫贱后富贵。”第三个限制就是“糟糠之妻不可弃”思想的体现。 养父与养女能结婚吗?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之间的通婚法律是否支持? 异父异母的养兄妹可以结婚吗?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P171 重婚 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即为事实婚姻。 案例: 胡某,男,30岁,1990年与梅某因家庭琐事经常 吵架而导致离婚。离婚后6个月,经双方亲属劝说,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2年有余并生有一 女。后胡某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问:胡某的行为合法吗? 1986年3月15日之前,离婚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1986年3月15日之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民法意义上产生新的事实婚姻。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回复到有条件的承认状态,如果绝对不承认既有违于我国的国情,又不利于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和法律保护: 遵循的是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这一过程。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态度。 所以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如果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4、结婚法定程序 三、家庭关系 P171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 遗产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优先的原则。 即夫妻财产可以通过约定选择适用哪种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丈夫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和丈夫张某2000年结婚,婚后张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张某瞒着妻子向朋友王某借10万元,之后两人离婚。王某找到李某要求还钱,说钱是婚前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问李某有义务替其前夫还债吗?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 案例: 李某与王某原本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但后王某因病瘫痪在床,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起初,李某尚能予以照顾,时间一长,见王某康复无望,便另租房屋单独生活。王某失去生活来源,衣食无助,长期卧床以致全身溃烂,濒临死亡。 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2)拟制血亲:养子女、继子女 3、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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