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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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1.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 2.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3.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 不干涉内政原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1.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2. 两者的区别在于: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 资产阶级提出了一些具有民主性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原则,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家平等原则等。 (二)一战以后~现在 创立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使国际法形成一个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三)《联合国宪章》确定了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善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上述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的原因: (1)宪章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项多边条约。 (2)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形成和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里程碑。 (3)宪章之后形成的各种国际文件中所规定的或新产生的原则都是在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 (四)《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内政。 4.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所接受的原因: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完全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而且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高度概括和重要补充,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充实。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是一个创造性发展。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每项原则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 国家主权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在1577年《论共和国》:提出了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 2.格老秀斯: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 3.卢梭在1754年《献给日内瓦共和国》:提出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的思想。 4.帝国主义阶段,为了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否定主权、绝对主权和有限主权等理论纷纷出笼。 (三)各国主权平等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侵略和干涉。 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肢解、不可侵占。国家领土主权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是不可分的。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和确立 1793年法国宪法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内政: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问题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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