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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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名称 (一)从“万民法”到“万国法” 1625年格老秀斯 1650年苏支 二、国际法的概念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体系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 自然法学派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一)国际法渊源的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三、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的含义 四、一般法律原则 (一)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 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司法判例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形式 (一)全面的国际法编纂和个别的国际法编纂国际法渊源的理论学说 二、外交会议的国际法编纂 (一)海牙和平会议的国际法编纂 三、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编纂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 (一)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的一种观点 ) 二、中国学者的理论学说 (一)周鲠生《国际法》的学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辩证关系 三、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三)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 二、近代国际法 三、现代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适用司法判例以及各国具有最高权威之公法学家学说。但是,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只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适用司法判例需遵循规约第59条之规定,即司法判例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1. 司法判例的含义 2. 国际司法判例的作用和地位 3. 国内法院判决的作用和地位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国际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而只是辅助性的源源。 所谓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 因此,公法学家的学说只能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一种辅助资料,它是国际法的另一种补助性渊源。可以说,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被认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更为接近于国际法的证据。 (二)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所谓全面的国际法编纂,是把整个国际法规范编纂为一个法典,将国际法的全部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纂在一个法典中。 所谓个别的国际法编纂,是把国际法规范中的部分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分别编纂为法典。 (二)民间的国际法编纂和官方的国际法编纂 所谓民间的国际法编纂,是指个别国际法学者或国际法学术团体对于国际法的编纂。这里的民间,包括私人、个人或私人团体。 所谓官方的国际法编纂,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会议上订立国际条约。 (三)全球性的国际法的编纂和区域性的国际法的编纂 所谓全球性的国际法编纂,是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法编纂。通常所说的国际法编纂主要是指全球性的国际法编纂。 所谓区域性的国际法编纂,是指仅适用于地区性的编纂。 (二)国际联盟的国际法编纂造法性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编纂主要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进行的。 国内法优先说,是指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它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 (二)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的一种观点 ) 国际法优先说,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学说,。它认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较高规范与较低规范之间的冲突,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国内法二元论的一种观点 )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简称“平行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 周鲠生《国际法》认为,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来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 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采取国际法与国内法二元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相对独立。 一国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的规则、原则,不得以国内法的不同规定对抗国际法的规则,或以国内法的规定不同于国际法作为违反国际法的理由,逃避承担国际责任。 国际法通常不会干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会具体调整各国如何在国内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除非该国家已经承担了具体的国际义务。 但同时,由于国家制定国内法,同时又参与制定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具有某些共性。 国家在制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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