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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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电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加强费用支出行为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电费是指各行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用和邮资费用。 第三条 邮电费支出要遵循分工负责、优先保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二章 核算规定 第四条 邮电费包括电话费和邮资费。 (一)电话费是指与业务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种通讯费用支出,包括电话安装费和租金、电话费、电报费、传真传呼费等。 (二)邮资费是指因业务管理需要邮递物品而支付的资费,包括邮件费、托运费、专递速递费和快递快运费等,不包括代客户向外部邮递单位支付的邮递费。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通讯费用,可列支于“电话费”科目: (一)该支出确属员工为开展本行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而垫付的; (二)有合规的单据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 (三)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内; (四)按营业费用管理规定,逐笔报经有权人审批。 必须严格区分报销的员工通讯费用和员工通讯补贴,员工通讯补贴在人员费用的“工资”科目核算。 第六条 (一)开支标准: 职务 通讯费标准(元) 分行正、副行长 500 支行行长、分行前台部门总经理(含负责全面的支行副行长、副总经理) 300 中、后台部门总经理(含负责全面副总经理) 250 支行副行长、分行前台部门副总经理 200 分行中、后台部门副总经理 150 分行五级员工 100 支行客户部经理、综合部经理、网点主任 100 分行前台四级员工 80 分行机关中后台四级员工 50 网点主管会计 60 分行三级客户经理 50 支行三级客户经理 50 分行综合管理部车队长 100 分、支行专职司机 80 第七条 列支“电话费”、“邮资费”时,必须取得符合本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和外部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的原始凭证,不得以委托收款凭证或付款通知单替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管理分工: (一)信息管理部为本专业业务单证邮递通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业务过程中的邮电费等支出项目的管理等。 (二)综合管理部为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邮电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电话费、传真费、传呼费、电话移机费、拆机费、停机费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邮资费、递送费等支出项目的管理等。 (三)财务会计部门作为邮电费支出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邮电费支出的综合预算编制,费用凭证的审查、核算等工作。此外,财务会计部门还负责按相关规定制定员工报销电话费用的管理办法,员工报销公务电话费用要遵照该管理办法,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报销。 (四)审计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本行邮电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各级行(部)要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外部监管部门关于邮电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在可报销电话费的员工范围、在限额标准内进行报账。报账按每季一次的进度进行列支。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用邮电费按发票单据据实列支,分支行要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在受理员工通讯费用报销申请时,必须按《权限审批表》中规定权限有权人审批后凭正式的电信或移动发票方可报账,对未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据实列支的原则处理;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并在发票的明显位置标注实报金额,不得对发票原始要素进行涂改。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并签署审核意见,提请营业费用有权人签批后,交由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每笔邮电费用支出进行审查,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或范围的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门要加强对电话费、邮资费支出核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核算不规范、故意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其他违反我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性质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内控合规部门要加强对邮电费用支出报销范围和标准等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报销标准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往各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如有不一致,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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