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和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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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93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0号 ???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第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1]建标727号文的通知,调整为国家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大庆、华北、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石油管道局勘察设计院及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的。 ???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系统调查和总结了有关油气田、管道系统的厂、站、库及井场的防火设计、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原石油工业部标准《油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和《气田建设设计防火规定》的合理部分;吸收了国内外防火规范标准的有关内容和适用于油气田、管道工程防火的先进技术成果。经多次征求各方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定稿。 ???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和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公司规划设计总院标准处(北京学院路938信箱,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参考。 ??? 本规范发布实施后,代替原《油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SYJ1-85)和《气田建设设计防火规定》(SYJ2-79)。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992年7月 ?????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一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1.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 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2.0.2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2.0.3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3.0.1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3.0.2条 油气厂、站、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条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以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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