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075-2006摩托车乘员扶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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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6-01-18 颁布
  •   |  2006-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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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pdf

ICS43.140 T 80 遏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075-2006 摩 托车乘 员扶 手 Passengerhand-holdsonmotorcycles 2006-01-18发布 200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B20075-2006 月I) 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3/32/EEC《关于两轮摩托车乘员扶手))(英文版)(1993年6月14日)的 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对摩托车乘员扶手的技术要求与93/32/EEC指令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海洲、段保民、苏兴安。 GB20075-2006 摩 托 车 乘 员 扶 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扶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 2 要求 2.1 当两轮摩托车或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设计成可带有一个乘员时,则应配有乘员扶手装置。乘员扶 手装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根皮带,另一种是一个至两个手柄。 2.2 皮带应安装在车座上或与车体联接的其他部件上。皮带的安装应有利于乘员方便地使用。皮带 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2000N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皮带表面的中央,最 大压强不得大于2MPao 2.3 对于一个手柄的乘员扶手,手柄应靠近车座并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垂直且对称。该手柄及其连接 附件应能承受2000N的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的中央,最大压强 不得大于2MPa 对于两个手柄的乘员扶手,手柄应在车座两侧对称布置。每个手柄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1000N 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7M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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