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颐和园调研.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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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消费者法定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以颐和园为例 THE TEAM / NORDRI团队 周欣 贺晓晴 杨涛 孙欣 陈正阳 夏晓光 调查时间:2012.05.27 调查地点:北京颐和园。 调查人群:颐和园游客(40份 抽样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是否有合适的理解以及是否能够知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及其程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颐和园 问卷思路分析 第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条基本权利的保护状况作为调查重点。 第二,了解游客切实情况,结合景区实际,在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调查的同时对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分析 第三,对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些做法进行调查和分析 道不同! 本次调查对19个男游客和21个女游客进行调查,经统计调查对象年龄段在18~30岁的消费者比较关心自己的权益,而50岁以上的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比较不重视或者不太关心 从表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消法”的认识还处于薄弱阶段,属于了解的占极少,所以我国应大力宣传“消法”,让更多的消费者对其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了解程度知多少 知之为知之 由图可见,多数消费者对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都了解,而对结社权的消费者几乎没有,显然,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利了解不够透彻,也许已经遇到过侵权行为,但自己却浑然不知。 消费者对剩下的其他权利的认识依然处于十分浅薄,这是我国法制普及还有待加强的地方。 安全无小事 由上图可见,在园内游玩的游客人身安全权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公园的管理者及负责人应给予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经统计,园内的安全巡逻人员还是经常看到,不过还应该加强。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园内的意见薄,代表着消费者监督权的保护还有待加强,在显著的位置还是很少看到,即使被看到,其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所以公园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应该在这些方面加强管理并更加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农奴翻身把歌唱 维权路漫漫 当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会寻求园内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成效的一种维权方式,其次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不过效率不高,再其次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的方式进行维权。这对一般消费者是很有难度的,毕竟需要对消法和其他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而且需要有精力和时间。向媒体曝光也有一定的采用,最后就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予理睬,任其受到侵犯。 受访者建议及颐和园概况 受访者建议: 游客过多严重影响游览质量,应该限流。 问卷分析结论: 通过此份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游客对颐和园还是很满意的,颐和园也基本履行了其义务保证了游客的权利。 消法的一些特征 我国的“消法”还是相对完善,由于起步较晚,大多数消费者对“消法”的了解依旧处于知道一点儿的阶段,当诸多权益受到侵犯时也没有更加有效的维权途径和解决方案。 特征有三: 1.《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向消费者倾斜。 2.《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 其次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 再次,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 维权途径虽多,难发挥实效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经过激烈的讨论,我们一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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