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doc

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

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奖励办法 (2009年5月22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县域内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金融机构”是指县域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农合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等)县支行、国有商业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行等)县支行。 第三条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正向激励”的原则,对县域内金融机构分别考核。 第四条 统计数据均来源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系统。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指标说明 县域内法人金融机构比年初新增存贷比达到70%及以上,县域内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包括农发行)比年初新增存贷比达到60%及以上,可享受政策优惠及奖励。县域内农发行仅考核新增贷款,其新增贷款增长15%或以上,可享受政策优惠及奖励。 第六条 指标解释 新增存贷比是新增贷款与新增可贷资金的比例。新增贷款是当年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年末贷款余额的差。新增可贷资金是新增存款与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差。新增存款是当年年末存款余额与上年年末存款余额的差。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是被考核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新增存款的乘积。县域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适用其总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七条 对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县域内金融机构,实施优惠的财税政策。 1、根据《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文件精神,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2、根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文件精神,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3、缴纳税收实施财政返还政策,返还比例为年度纳税总额的70%。 4、对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县域内金融机构, 县财政另外奖励 万元,财政性资金优先存入,并减免在处置依法收回抵贷资产及抵贷资产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对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县域内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视其自愿申请情况,优先安排支农再贷款,并积极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县人民银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将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作为评估重要内容,对评估结果抄送其上级行。 第九条 对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 对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县政府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以及其他各类县级荣誉称号推荐评选中,该金融机构及员工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不享受本办法七至十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取消年度行风评议先进单位、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以及各类县级评先评优资格,将考核结果抄报其上级行,并在媒体公开其行风建设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上年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三条 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县支行、银监办、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县域金融机构达标情况和相应奖励资金的测算结果提交给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考核审查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考核意见。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评价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于众,接受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档评论(0)

shengy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