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学科定位及其整体评价——兼论中国学者面临的规制背景与任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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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学科定位及其整体评价——兼论中国学者面临的规制背景与任务 【摘要】规制日益成为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式。迄今,经济规制经历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与放松规制并存的演进过程;社会性规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呈现持续加强的态势。规制的动态演进对经济增长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相应地,规制成为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研究领域,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从不同范式或角度论及过规制问题。在规制研究领域,先后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规制中的激励问题”四次主题转换,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四大理论。规制经济学就是在这些理论的变迁中得以产生、完善和系统。20世纪70年代,它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经济学科正式形成,而后成为经济学界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兴起与发展,它融入主流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的相关领域”一起成为应用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本文首先阐述规制内涵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此为背景探析规制经济学的变迁与学科定位,进而从变迁的内在逻辑、研究视角、范式危机与范式融合、理论缺陷、借鉴五个方面对规制经济学进行整体评价,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学者所面临的规制背景与任务。   【关键词】规制;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学科定位;整体评价;规制背景与任务   一、规制的内涵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规制的起源及其内涵   Ekelund,(1998)其最早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是指政府官员制定法令允许受规制的工商业提供基本的产品和服务。但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政府为产品和服务制定“公平价格”,从而否认古老的斯多葛派的 “自然价格” (由卖者和买者协商)。这里,规制的概念虽然古老,却隐含这样的逻辑:政府拥有强制权,并依此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干预。(Hirsh, 1999)这一古老的逻辑在现代得到了继承和延伸。   现代意义的规制在不同的文献和经济学家那里有不同的解释。   《新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解释,规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规制的法律基础由允许政府授予或规定公司服务权力的各种法规组成。(中译本,1996:137)《社会科学纵览——经济学系列》对规制给予一个更为详尽的解释:规制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形式,即通过设立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经济活动;通过对抗性立法程序而不是无束缚的市场力量来协调产生于现代产业经济中的经济冲突。它是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于极端的政府所有制(government ownership)和自由放任的市场之间,通常发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取向的经济中。规制包括对商业行为的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Magill,1991:1973)伯吉斯在市场不完善的基础上提出经济规制,在外部性的基础上提出社会规制。(中译本,2003)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也对规制进行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的划分。经济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社会规制是指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以确保国民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规制。(中译本,1992)从上述对规制解释的相应文献来看,规制是政府机关(规制机构)依据法律授权而做出的一种政府行为,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Kahn, 1970)这些定义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有时与实证分析得出的的结论——规制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发生偏差。   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提出另一范式的定义:规制作为一项规则,是对国家强制权的运用,是应利益集团的要求为实现其利益而设计和实施的。(Stigler,1970:3)尽管施蒂格勒此处的定义仅限于对产业的控制,过于狭窄,但他不再将规制看作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而是看作政府与产业之间的一种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和丰富了规制的内涵。   史普博(Spulber)则另辟蹊径,在综合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定义的规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规制的内涵。他认为尽管市场是规制政策存在的理由和前提,但所有定义都倾向于把市场忽略掉。他试图将行政决策的模型和市场机制的模型统一起来,将规制视为消费者、企业和规制机构互相结盟并讨价还价(博弈)的过程。(史普博,中译本,1999)   目前,中国学者也尝试对规制内涵进行界定。王俊豪认为,政府规制“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规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规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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