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被系统程序自动判定探测到侵权嫌疑,本站暂时做下架处理。
- 2、如果您确认为侵权,可联系本站左侧在线QQ客服请求删除。我们会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应急电话:400-050-0827。
- 3、此文档由网友上传,因疑似侵权的原因,本站不提供该文档下载,只提供部分内容试读。如果您是出版社/作者,看到后可认领文档,您也可以联系本站进行批量认领。
查看更多
013-GT3-BB-002電信业营改增需求分析文档
金税三期工程
核心征管系统
电信业营改增业务需求
―需求分析
文档信息
文档位置
文档存放在文档服务器:
文档修改历史
版本号 版本日期 修改总结 修订人
分发
本文档已被分发到如下人员:
姓名 职务 李二友 张斌 聂阳
相关文档及参考资料
序号 相关文档 文档位置 版本
日期
电信业营改增业务需求
一、整体业务概述
根据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政策,金三系统要求满足电信业营改增的全面业务需求;需要核心征管在办理纳税人简易办法认定、汇总企业备案(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等等环节时,满足电信业营改增政策要求;
业务需求进行了刷新,本需求分析依需求,以及《财税〔2014〕43号》政策文件,以及现有程序实现进行分析处理;
根据标准组已经下发“征收品目代码”、“会统校验公式代码”;但是还缺“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类型代码”(需增加电信业简易办法类型);
由于政策已经很明确,电信业营改增业务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2014年7月1日纳税人开始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系统应满足电信业增值税申报的政策,所以,本次核心征管的调整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启用;版本发布定在2014年6月21日的一般版本中发布;
本次核心征管的调整,本着调整全面,影响面降到最低,业务延续的宗旨,大体的调整思路为:
1、核心征管对纳税人管理、申报、征收域的业务全面梳理,确保无遗留的调整;由于本次调整主要是增值税申报表的调整,所以,核心征管调整同时,需各上线单位组织相关网报厂商,以及金三新建系统(纳服)等厂商的同步调整;
2、核心征管与金三新建系统(纳服)的实验室联调测试安排在2014年6月17日进行,其他上线单位的外围厂商,请各上线单位自行制定实验室联调时间;
3、本次调整的详细内容见系统调整总体说明;
二、系统调整总体说明
新增功能:
无
修改功能:
1 优惠 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 认定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3 认定 税费种认定 4 申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5 申报 申报错误更正 6 申报 申报作废
取消功能:
无
三、系统维护
由于本次调整电信业需要增加简易办法征收认定类型,需要数据组增加DM_YH_JYBFZSZZSHWLX代码表中,关于电信业营改增的标准代码;
由于本次调整需求中新增加了《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表单,需要数据组增加DM_GY_DZBZDSZL代码表中,《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表单;
四、用例分析
4.1 优惠 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只需确认:
1、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用例中,是否可以办理征收项目为“增值税”、征收品目为“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时,是否可以正常办理;
2、受理页面,选择减免性质时,是否可以选择“财税〔2013〕106号”,后续减免税性质代码增加“财税(2014)43号”后,再做维护;
4.2 认定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数据组维护标准代码DM_YH_JYBFZSZZSHWLX后,只需确认:
1、在受理页面,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类型下拉框选择内容是否包含电信业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2、审批结束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附表一的简易办法征收栏次是否可以录入;
4.3 认定 税费种认定
1、当纳税人的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时,选择征收品目,申报期限后,如果征收品目为“101016105|铁路运输服务”、“101016901|邮政普遍服务”、“101016902|邮政特殊服务”、“101016903|其他邮政服务”、“101017001|基础电信服务”、“101017002|增值电信服务”时,且申报期限不为“季度”时,强制监控,提示“邮政企业总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电信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2、同时需要确认,电信业相关品目“101017001|基础电信服务”、“101017002|增值电信服务”的预算科目是否可以正确选择“改增增值税”;
4.4 申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申报页面,增加《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的附表;可以录入的条件为:
1.1 纳税人的行业(四个行业中任何一个都可以)属于电信业;
1.2 税费种认定中存在预算科目为“改增增值税”的记录;
1.3 纳税人属于增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