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概念及文件摘录》(2015年7月3日整理)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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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房概念 政策性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等条件,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农村危房改造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农村危房改造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划拨、租赁、土地作价入股注入项目公司等方式。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土地供应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土地供应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棚户区拆迁或改造后的补偿安置房。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 土地供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五、限价商品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指出: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 各地实际操作中采取了“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政策性住房”等多种模式。 土地供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2015年7月3日整理 政策性住房文件摘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指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2号): (二)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7.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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