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检测要求20156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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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和功能实体检测参考要求 一、桩基完整性检测数量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125-2011)和重庆市质监总站《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渝建质监〔2011〕053号)等规范和文件要求: (一)、采用旋挖成孔工艺施工的桩基应全数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对成桩质量进行检测。 (二)、对柱下单桩和截面尺寸大于800mm×800mm或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灌注桩,深度大于15米及以上的,按桩数量的50%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孔抽芯法进行检测,对深度在10米至15米以范围内的桩,按桩数量的10%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孔抽芯法进行检测,对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孔抽芯法进行检测以外的桩,全部采用低应变动力法检测成桩质量;桩深度在10米以内的,采用低应变动力法检测成桩质量。 二、单桩承载力的检验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06)、重庆市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紧急通知》(渝建质监〔2008〕04号)文件等要求。 对建筑物安全等级为Ⅰ级且直径不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应采用现场静载荷试验方法,其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对其它情况的钻孔灌注桩和各种情况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可根据终孔时持力层检验情况和桩身质量检验情况核验。 三、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检测 类别 项目 建筑面积 抽检数量 部位 (一) 砖混结构 基础结构 视基础情况确定砼、砂浆的抽测数量 主体结构 砂浆 3000㎡以内 2~3组 砌体 3000~6000㎡ 4~6组 6000~9000㎡ 8~10组 依次类推 混凝土 有悬挑构件 3000㎡以内 3~4组 梁板柱 3000~6000㎡ 6~8组 6000~9000㎡ 8~10组 依次类推 无悬挑构件 3000㎡以内 2~3组 梁板柱 3000~6000㎡ 3~5组 6000~9000㎡ 5~7组 依次类推 底框结构:框架层的梁、柱各多抽1~2组。 (二) 框 架 剪力墙 框架剪力墙 框支剪力墙等 基础结构 视基础情况确定砼、砂浆的抽测数量(有负一层以上的执行主体结构的抽测数量。) 主体结构 砂浆 填充墙按同一强度等级每3000㎡不少于一组 混凝土 3000㎡以内 4~6组 3000~6000㎡ 7~9组 6000~9000㎡ 10~12组 依次类推 有转换层结构的,梁、柱各抽2~3组 四、后植筋抗拔检测 建筑面积3000㎡以内,抽测2根,建筑面积3000~6000㎡,抽测3根,6000-9000㎡抽测5~6根,9000~12000㎡,抽测7~8根,依次类推。 五、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一)砖混结构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E.01条第二款执行,即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3000㎡以内,梁、板共5个构件;6000㎡以内,梁、板共6~8个构件;9000㎡以内,梁、板共9~12个构件;12000㎡以内,梁、板共13~15个构件,以此类推。)梁、板各按50%比例抽取,板面钢筋保护层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板钢筋保护层数量的30%。 (二)对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等结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以内抽测15个构件,每增加1000㎡,抽测增加4~5个构件,以此类推。(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1000㎡以内,梁、板共5个构件;2000㎡以内,梁、板共10个构件。)梁、板各按50%比例抽取,板面钢筋保护层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板钢筋保护层数量的30%。 六、现浇板厚度检测 严格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4]17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7]199号)文件执行,即每个工程抽查户数应不少于3户(宜各类户型各抽1户),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 (一)、住宅工程,每个单位(子单位)建筑面积3000㎡以内的,抽测不少于3户并不少于12块板,建筑面积3000㎡以上每增加1000㎡,增加抽测不少于3~4块板。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以内的,抽测不少于4块板,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增加抽测不少于3~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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