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路面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手册2(4.8)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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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面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手册 (初稿) 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 2013年4月 (红色字体为未修改之前的原文) 目 录 1总则 3 2管理职责划分 4 3改性沥青采购与加工 7 4改性沥青检验及质量控制 12 5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12 6SBS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质量控制 19 附录1交通等级 20 附录2气候分区 21 附录3 新疆沥青路面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技术手册 21 1总则 1.1为保证新疆改性沥青路面工程的品质,从源头上控制改性沥青的质量,依据行业规范、地方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新疆地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手册。 1.2本手册适用于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辖内项目的改性沥青路面工程。 1.3改性沥青采购、加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及施工关键环节依照本手册执行。特殊地质条件和地区的改性沥青路面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指南,但技术要求不宜低于本手册的规定。 1.4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对改性沥青供应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5改性沥青加工厂及改性沥青路面相关建设单位试验检测的实验室应通过认证,取得相应的资质,试验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必须检定合格。 1.6本手册未涉及到的改性沥青路面建设内容,按行业规范、地方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管理职责划分 2.1管理职责划分 2.1.1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材料质量负抽查监督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2.1.1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材料质量负抽查监督责任。质监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对工程材料质量负监督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工作。抽检可采取专项抽检和常规检查方式进行。 2)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相关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材料监督抽检。 2)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相关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材料监督抽检。 3)受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对违规使用工程材料的行为单位进行处罚。 3)受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对违规使用工程材料的行为单位进行处罚。 4)建立新疆公路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实行违规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和过错追究制度,将公路建设项目中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生产单位、销售商列入“黑名单”,并在我区公路建设领域公布。 5)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程序,对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的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予以备案。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备案信息,负责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系统的维护,方便生产企业和建设从业单位信息查询。制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型材料登记备案具体条件。 5)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程序,对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的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予以备案。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备案信息,负责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系统的维护,方便生产企业和建设从业单位信息查询。制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型材料登记备案具体条件。 2.1.2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技术咨询单位的职责是按频度抽检、巡查,汇总上报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具体职责如下:(需要完善,进一步细分局机关、执行处、代建指挥部、质控中心、技术咨询单位的职责) 1)建立项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及时上报项目工程材料质量信息。 2)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材料质量标准。 3)对相关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4)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工程材料。对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大宗或特殊材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采购。 5)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已登记备案、通用常规、便于采购的材料,并注明所设计材料的规格、性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 2.1.3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监理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工程材料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审查拟采购工程材料是否办理登记备案,健全工程材料进场报验程序和抽检制度,对进场工程材料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 2)按监理合同规定频度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清场,并上报建设单位。 2.1.4施工单位对所用工程材料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应选购已办理登记备案、品质优良的工程材料,把好进场关,并及时上报工程材料质量信息。不得使用无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材料。 2)企业按生产批次提供所购工程材料的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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