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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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法 中国交通法概论 我国远在秦朝就有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的道路通行规定。鸦片战争后,随着汽车的增多,左行制传入香港、上海等英租界,随后我国采用左通行制。二战爆发后,美制军车和吉普不断为中国运给物资,从1946年起我国改为与美国相同的右行制。 195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这是我国道路通行的法律文件。 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城市交通规则》。《条例》共分十章九十三条,具体条款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车辆及其装载、行驶的管理规定;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定;行人和乘车人管理规定;道路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违章的处理规定等。 1991年国务院又发布89号令,宣布从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五十条,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以及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与义务等。 从1995年下半年起,我国对汽车新产品除要求进行原有的定型试验外,增加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标准即强制性标准的检测。1997年1月1日,强制性标准从12项增至25项;1998年10月1日增至34项;汽车被动安全技术法规CMVDR294《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划》于1999年10月28日列入了新的40项强制检测项目。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一天,距离诞生首部道路交通法的1858已经过去了14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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