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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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3、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1)对于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营业行车辆不得承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营业车辆不得承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人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2)出租车不得承保该险种; (3)桑塔纳系列、本田系列、7年以上的进口车辆盗抢险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 (4)对于高风险的:起重、装卸、挖掘等特种车,如投保了“特种车保险批单: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的,不得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4、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8年(不含)以上的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的,必须加保该险种。 5、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所投保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投保的新增设备不止一件,应分项列明。新增设备与保险车辆一并折旧,其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同车损险。 6、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1)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确定,但折旧率超过80%不予承保; (2)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的,保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 (3)中途不得加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7、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只有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车队业务 才能投保此险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30万。 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此险种,且仅限于车队业务,必须附上车队业务协议报省公司核准后才能使用。 9、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营业性货车车上货物责任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含本数);非营业车辆不得超过25万(含本数);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1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每车最高协商保额为5万元。 11、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1)必须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 (2)不得中途加保。 12、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各类主条款和附加条款 第六部分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1、单位、个人自用货车如按非营业条款承保的,必须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若出险时的使用性质与所适用条款不一致时,保险人有权拒赔。 2、当被保险人与车主名称不一致时,应注明:本车车主为--,本保单的索赔权益人为--。 3、投保缴费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延期交费特别约定:自本保险单约定的起保之日起,十五天内未全部交清保险费,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5、对于符合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要求,已签署协议规定可以分期付费的业务,应特约:保险人将按《付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6、对于仅承保商业险未投保交强险,须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交强险的限额为本商业合同的免赔额。 7、凡承保盗抢险的车辆,必须特约:如发生盗抢险事故,在办理停驶手续的同时,需到公路规费征处办理免征养路费的相关手续。 8、正在办理正式号牌的车辆,在投保盗抢时必须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次日零时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止。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9、工程车、特种车承保时必须约定:使用车辆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出险后不予赔偿。 10、合资企业生产的车辆,客户要求按进口玻璃承保的,应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出险时按实际受损玻璃赔偿。 11、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应约定: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12、新增设备特别约定: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13、特型车辆特别约定:在本地没有维修站或无法购到零配件的特型车辆,车辆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系数比例进行赔偿 PPT模板下载:/moban/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业管客服部 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部分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第四部分 有关车型承保的规定 第五部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第六部分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第七部分 关于批改、退保的规定 第八部分 其他规定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车险投保单及投保单附件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缺失。业务人员及前台出单人员要耐心指导客户如实进行填写,投保单要素尤其是一些重要信息要填写清楚、正确、完整、规范,不得缺项、遗漏或隐瞒。 投保人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且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投保单分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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