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课件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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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 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意义。 4.法的历史发展:(1)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2)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3)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法。 5.法的分类: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 6.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法律结构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两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 1.按行为模式分为:(1)授权性规范(2)命令性规范(3)禁止性规范。 2.按强制性的强弱程度分为:(1)强制性规范:行为人必须遵守,不得予以减损、排除、违反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行为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予以减损、排除适用,仅在行为人之间未做协议安排时才适用的法律规范。一旦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便成为判断行为人是非曲直的标准。 3.按内容的确定方式分为:(1)确定性规范:内容由本身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2)准用性规范:内容由其指引的其他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3)委托性规范:内容由其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另行制定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和辅助标准。(1)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2)辅助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 2.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系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经济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包括仲裁法)、国际法等。 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 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1)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2)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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