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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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 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 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 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容条款。 〔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属于实股激励。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釆取单一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同时采用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十条 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期权激励或者实股激励方式。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选择期权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适用于境外注册、囯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 红筹股公司);股票增值权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H股公司)。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业绩达标后统一组织行权,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兑现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所处行业及企业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业绩股票等以未来业绩提升为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确定标的股票来源时,应当坚持 “着眼增量、慎用存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釆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得仅由囯有股股东等部分股东支付或者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境内上市公司釆取公司回购方式的,其决策程序、购股 资金来源,以及授予时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确定实施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应当符合境外上市规则。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有关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水平确定等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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