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广电市场竞争与产业管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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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新闻知识(2005.07) 吴 非 广播电视是以无线电波、设置有线电缆或卫星方 广播电视的公共性概念,乃是建立在过去频波资 式传播影像、声音以供公众直接收视、收听的媒介。 源被视为一种有限资源的基础之上,属于国家控管的 对于广电媒体业者所享有市场占有率的传播自由以及 公共资源,因此广播电视的资源必须受政府规范以进 社会公众如何落实意见表达之自由和确保收视户之阅 行合理分配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电波频率的相 听权益等问题,包括诸如电话与有线电缆技术与服务 互干扰,因为这种机械干扰不但影响节目的传输品 的融合效应、受众覆盖率与频道资本控股比例以防止 质,同时也容易使收听人产生反感,并降低他们收听 产业集中垄断的反托拉斯法、以及国产和境外节目比 节目的意愿。 额制度等等,都是立法者与业内人士关注的议题。在 自70年代以来,广播电视的传输技术有了革新, 资本市场经济的运作之下,基于维持市场竞争与经营 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的使用,促使欧美各国逐渐以 多元化的考量,需要一套适用之法规,以维护业者彼 “市场导向理论”取代“频波稀有理论”。就技术 此之间之公平竞争原则,而彼此之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层面的突破性而言,有线电缆可以传载数十个至数百 定位,成为较为争议与复杂的问题。 个频道,直播卫星频道多点传送服务等,均让主张放 一、“市场导向”理论取代“频波稀有”理论 松电子媒体管制的媒体人强调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可 的正常需要。 何限制,即使公民批评、监督的违背了事实,国家 当然笔者也认为,对公众人物进行与其职务行为 机关也只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有关联性的言辞(即使可能涉嫌诽谤)不构成名誉侵 据报道,2002年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权,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畴,而对公众人物进行与其 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的第157条曾规定: 职务行为无关联性的毁谤则都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与 “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 公众人物职务相关性的行为属于“公共领域”内的行 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由于 为,应被大众监督;而与职务无关联性的行为,属于个 多方面的原因,最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 人自由权利的“私域”,不容侵犯。同时对所有公众人 法典草案删除了这一条。但是我们看到,主张把新闻 物的任何侮辱也均构成名誉侵权。比如,某当事人出于 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批评监督写进法律,在现阶段社会 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捏造审理其案件的法官有受贿 里已经有了基础和空间,比如范志毅案就表明,要更 和枉法裁判的行为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开场合进行散 好地进行舆论监督,对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进行法律 布,但通过检察机关的侦查甚至法院的判决,确认审理 上准确定义已成当务之急。当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 案件的法官没有这些行为,但这位当事人不构成对法 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公众人物”在《民 官诽谤名誉侵权。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检举揭发国家工 法典》草案中“稍纵即逝”地露了一下脸,以及越 作人员违法犯罪的宪法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检举的 来越多的象范志毅案这样的司法实践使得人们有理由 事实无司法机关查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构成诽谤。但 乐观地作出这样的判断:“公众人物”概念进入中国 是,“公共官员”也应不容侮辱,他们应有不受侮辱的 的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人格尊严。但同时,国家公权机关法人不应享有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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