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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行政救济硕士学分学程」学分学程」设置要点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租稅行政救濟碩士租稅行政救濟碩士學分學程學分學程」」設置設置要點要點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租稅行政救濟碩士租稅行政救濟碩士 學分學程學分學程」」設置設置要點要點
101年 5月 30日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院 100學年度第 3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年 6月 15日臺北大學 100學年度第 2次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程設置辦法」第 3 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促進法律、財政、會計等學門間專業領域之整合,引導學生建立實用的科際整合
學養,並培養解決租稅法律問題人才,以強化本校畢業生的社會競爭力,特設立「租
稅行政救濟碩士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第三條 本學程包括基礎必修課程、專業領域任必修課程以及專業選修課程,由本校
法律學系、財政學系、會計學系等相關系所共同開課,欲取得本學程證明之學生,
需修畢 15 學分(含)以上,包括 6 學分的基礎必修課程、3 學分的專業領域任必
修課程以及 6 學分的選修課程,依「租稅行政救濟碩士學分學程科目規劃表」訂之,
其中至少須有 6 學分不屬於其主系、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第四條 本校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無需先行申請,皆得修讀本學程。
第五條 本學程認證無名額限制,惟學生選課仍受各系課程選修人數之限制。
第六條 修讀本學程之課程學分及成績須併入各該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另學生
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各該系相關選課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生如修滿所屬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但未完成本學程全部應修學分,仍可依規定畢
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本學程學分,亦不得因修習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
第八條 本學程認證之課程有效期間以申請認證日前 6 年修讀者為限。
第九條 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得檢附成績單正本,於畢業前向法
律學院申請,由法律學院審核通過並報請教務長及校長核可後,由教務處發給學分
學程證明書。
第十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程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院級課程委員會、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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