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二航责任部分规范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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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二航责任部分规范内容

4.3 临时码头 4.3.1 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临时码头应与桥梁、隧道、大坝、架空高压线、水下管线、取水泵房、危险品库、海产养殖区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说明:“宜”参照《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4.3.1条;“应”参考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其中码头与桥梁、危险品库的安全距离有具体参数要求。) 4.3.2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说明:参照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3.6.2及《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4.3.2条。) 4.3.3码头的附属设备,如跳板、支撑、船环、柱桩等应牢固可靠。 (说明:建议此条删去。码头的附属设备远不止上述4大类别,不具备代表性。) 4.3.4渡船、拖轮必须满足船检、海事部门的安全技术要求,在当地海事部门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进场作业。在码头水域遇有上下船舶航行,不得横越抢渡。 (说明:参照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3.6.3修改。) 4.3.5栈桥和栈桥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栈桥和栈桥码头的设计应考虑自重荷载、车辆荷载、波浪力、风力、水流力、流冰、漂浮物、船舶系靠力等,按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核算。 (2)栈桥和栈桥码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3)栈桥上车辆和人员行走的部位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应连接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4)栈桥两侧和栈桥码头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通过栈桥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固定在栈桥的一侧。 (6)施工车辆在栈桥上的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5Km/h。远距离栈桥应满足施工车辆会车、调头的需要,设置会车、调头区域。 (7)如出现栈桥面和栈桥码头面被洪水、潮汛淹没,或栈桥被船舶撞击,或桩柱受海水严重腐蚀的非正常情况,必须对栈桥进行全面检修和计算复核。 (说明:结合有关案例,参照参照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3.6.5、3.6.6,参照《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4.3.3,参照《道交法实施条例》第46条。) 4.3.6 栈桥码头 (说明:已与4.3.5内容合并,建议删去。) 5.9 水上作业 5.9.1 在沿海和内河水域施工作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5.9.2 施工船舶须持有效的船检证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到当地海事部门办理签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5.9.3 施工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气象、水文情况,掌握施工区域附近的过往船舶流量、避风锚地等情况。 5.9.4 遇有雨、雾、霾,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和施工区域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应停止航行或作业。 遇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舶的系泊设施,并须按照船舶的避风等级采取进避风锚地或进港池避风的措施。 5.9.5 船舶靠泊或两船间倒运货物时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5.9.6 定位船及作业船抛锚时,锚链、锚缆滚滑区域不得站人,锚缆伸出的水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5.9.7 打桩船、起重船、混凝土搅拌船等施工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情况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航行、抛锚、定位、施工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5.9.8 运输船舶在装货时须均匀加载,严禁超载、偏载。卸货时须分层均匀卸载。 5.9.9 甲板驳需要配备履带吊、汽车吊、打桩架等机械时,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计算复核,对机械定位处的船体甲板和船舱骨架进行加固处理,履带吊等机械底盘与船体必须整体固结。 5.9.10 拖轮配合工程船作业,拖轮动力须满足要求。选择顶推、绑拖、吊拖的编队方式,须由拖轮船长和工程船船长共同商定。拖缆宜由工程船提供。 5.9.11 交通船舶必须配有救生设备,载人不得超过乘员定额。航行中遇有阵风、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5.10 潜水作业 5.10.1 潜水作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潜水员管理的规定。 5.10.2 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资格证书。 5.10.3 潜水最大安全深度和减压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GB12522)、《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GB12521)和《甲板减压舱》(GB/T16560)的有关规定。 5.10.4 潜水员使用水下电气设备、装备、装具和水下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潜水员水下安全用电技术规范》(GB 16636)和《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 17869)的有关规定。 5.10.5 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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