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0004 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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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0004 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1-1)。 注1-1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 注1-2(表压力)。 注1-3(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1、3、4章的规定: (1)《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1-5)如下: (1)GB150《(2)GB151《 (3)GB12337《(4)JB/T4710《 (5)JB/T4731《(6)JB4732《—分析设计标准》; (7)JB/T4734《(8)JB/T4745《 (9)JB/T4755《(10)JB/T4756《 注1-5(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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