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资格35期-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0905上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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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 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高级经理 吴明晖 2009年5月 为什么把董事会秘书定为研究的对象?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迈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业务素质提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外发言人 指定联系人 窗口 目 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二、董事会秘书的权利(职权) 三、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四、董事会秘书法律责任 五、交易所的惩诫 一、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05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公司法》217条。 1、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的历史沿革: “董事会秘书”最早出现在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994年《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1996 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 B 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 境内上市的内资股-- 1996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 一、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1997年 3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董秘作用的通知。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专章列示“董事会秘书”条款 2001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02/2004/2006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 2005年,公司法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定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且规定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将董事会秘书定义为“ 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 2008年12月1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12月4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 2、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积极资格(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消极资格(新公司法147条及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积极资格: 1、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3、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消极资格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聘任:1、时间要求:首发3个月内    前任董秘离职3个月内。    2、董事会推荐并聘任。    3、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的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4、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程序 ?1、?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具有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2、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5、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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