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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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程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健全贷款运行机制,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第二条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制度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条 ??发放贷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规划的原则。三、坚持为个体、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五、坚持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条 按贷款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贷款。二、中期贷款指一年以上(含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指五年(含五年)的贷款。第条 ?第条贷款第三章? 贷款 第条 第四章 借款人第十条 借款人一、自愿申请、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放的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合法的税务登记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有国家核准发放的企业代码证书。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企业贷款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在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固定住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抵押、质押贷款,必须有符合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的抵押物和质物,并能为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保证贷款,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经济能力,并同意借款人未按协议偿还贷款时代为借款人清偿债务。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0%,流动资金贷款,自有流动资金不少30%。 信用社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条件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依本《办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借款人的义务一、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社)账号及资金使用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三、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四、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在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条 对借款人借款的限制一、不得在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资。 六、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合同转移用途、挤占挪用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保证人、抵押人 第十条 保证人的条件认定一、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组织。做保证人必须有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予以确认。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保证人应具有切实可靠的物质保障。 四、保证人所担保的贷款额度(含其它担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50%。 五、不能充当保人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 ?抵押物及抵押条件的认定一、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1、抵押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并持有抵押物所有权证书,使用权属证书。抵押物为共有时,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必须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房屋在房产部门登记。商部门登记。第十条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的确定一、抵押物价值由法定评估机构确定或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依据抵押物帐面净现值结合本地现行市场及变现能力商定。二、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作价,按以下抵押率确定:1、以作抵押的,不得超过抵押物的70%。 2、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一半%。3、以权力(股票除外)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价的80%,其中以本社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款。第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条 贷款期限一、贷款期限规定1、农户生产费用贷款生活贷款期限不超过年。2、改善生产基本条件所需贷款,期限可确定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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