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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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体系

责任追究管理体系 1总则 本管理体系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罚措施和实施细则。 本管理体系适用于车安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过失或故意违规、违纪事项。 本管理体系规定以下行为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及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 各单位人员故意(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实施的某项业务操作事项,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各单位人员由于工作中的过失,或由于没有实施某项业务,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管理内容 2.1流程 责任人直接 中心(分支机构)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 领导负责 负责人负责 负责 批准 负责 2.2责任追究的原则 2.2.1责任追究的依据 公司的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责任定性管理体系。 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等可以作为定性管理体系。 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及其基本常识等可以作为定性依据。 公司或公司执行部门下发的通知通告类文件可以作为责任定性管理体系。 上级下达的明确性书面指令可以作为定性依据。 相互确认的书面沟通性文件、联络性文件可以作为定性依据。 2.2.2责任追究的一般原则 对当事人不按流程或违反常规、常识操作业务,或未尽职责,导致出现重大过失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部门(中心/分支机构)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提供的业务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由其上一环节全部承担。 故意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以对具体个人的经济与行政处理为主,但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退缴非法所得、承担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责任同时执行。 2.2.3责任界定的证据 有关事实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失职、违纪行为的,可作为界定责任的证据,按其定性。 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违规违纪,但当事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且可以根据该事项的各个具体操作环节之间的前后矛盾性、与同类业务操作的差异性、各辅助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足以相互证明当事人有责任的,推定其有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3经济处罚 2.3.1经济处罚比例: 2.3.1.1处罚金额确定方式: 责任事故损失额 处罚金额 轻小(500元以内) 损失额的15%—20% 一般 (500-2000元) 损失额的15%—20% 较大(2000-5000元) 损失额的18%—25% 重大(5000-10000元) 损失额的20%—30% 特别重大(10000元以上) 损失额的25%—35% 2.3.1.2以上‘处罚金额体系’适用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可参照本条款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处罚金额体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2.3.1.3处罚责任承担方式:对某一责任事故进行经济处罚时,处罚总额在直接责任人、直属上级、分管领导之间的分配比例为:40%:30%:30%。 相同级别的多人对某责任事故承担责任的,首要责任人员承担最高处罚金额(50%),主要责任人员承担较高处罚金额(35%),次要责任人员承担最低处罚金额(15%)。 2.3.1.4故意所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当事人除按比例赔偿损失外,还可对当事人按《员工手册》处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原则上按表2.3.1.1所规定比例。 2.3.2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由处理机构根据情况确认。 2.3.3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系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2.3.4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2.3.5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入账,而且该款项只能用于冲减或补偿已受损利益,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经济处罚应在追缴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后进行。 2.4行政处分、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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