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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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1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条文摘选 6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 其作用主要包括: 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 (2)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根据和获取权力的源泉,并监督它们依法行使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实现民意的重要渠道。 (5)人民代表大会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为止。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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