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比较研究-江西财经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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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比较研究-江西财经大学

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 郭旭红 席小炎 [论文摘要]保险业是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的行业,基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国大多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以英、美、日等西方国家最为完善、系统,韩国和新加坡也有奋起直追之势。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国际化的潮流下,无论是美英发达国家,还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为创造效率、公平、安全的金融市场环境而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为顺应新形势对保险监管的要求,一些国家从监管机构、监管宗旨、监管方式等方面都在发生变化。 [关键词] 保险监管 比较 一、美洲主要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 美国和加拿大实行两级多元,中央、地方分权制衡的监管模式,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管,中央和地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彼此在各自领域内享有同等的保险监管权力。 (一) 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而是由各州自行制订自行管理。尽管各州保险法有所差别,但都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确保偿付能力的措施、投资资金管理、保险费率厘订、保险单格式,以及保险中介管理等内容,在NAIC的努力下内容已无多大差别。法院通过对保单条款的解释及对保险纠纷的裁决来实施司法管辖。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实际上是一个政策保险管理部门。1871年成立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由50个州、华盛顿特区和4个美国领土特区的保险监督官组成,负责各州的信息互换和监管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保险市场信息系统、财务分析系统、偿付能力分析与检测系统;发展联邦和国际关系;进行监管技术的培训,投保人的投诉处理与服务等,NAIC在理论上不是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由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的民间协会,自成立以来,NAIC致力于统一各州的年度报告、证券估值、负债估值等,推行监管指标指导原则,成为一个非正式的联邦监管协调机构,扮演着监管辅助者的角色。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NAIC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构。 美国是世界第一保险大国,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高达9040亿美元,占世界保费收入总量的37.5%。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用“多如牛毛”来形容其法律数量毫不为过,因此,美国的监管措施是非常严格的,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的开展均需经过州政府批准。NAIC倡导实行早期预警信息系统(IRIS),对所监管的保险机构的资本金、盈余、总保费的佣金占有率等财务比率,筛选出“紧急监视公司”和“目标监督公司”两种保险公司,并通知所在州的保险监督官追查原因限期改正,从而有效监督了保险机构的财务安全,预先防范偿付能力危机。 (二)加拿大的保险监管制度 加拿大与美国的监管体制非常相似,也采用了两级多元的监管体系。1987年加拿大银行监管总署和保险部合并为联邦金融办公室(OSFI),下设法规部、监管部、专业支持部和公司事务部,对金融行业进行综合监管,各省成立完全独立的金融服务委员会。OSFI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等,其宗旨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监管重心是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各省金融服务委员会的监管对象是在本级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保险人的市场行为被列为监管的重点。 二、欧洲主要国家的保险监管 英、法、德等国采取的是一级多元的监管体制,其特点是保险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由两个以上的平等的具体监管机构共同合作进行监管。随着国际金融形式的发展,监管权力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 (一)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 英国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金融保险业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英国保险市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如劳合社承保人协会、劳合社理事会、英国保险人协会、伦敦保险人协会、大灾保险人协会、人寿保险协会等。注重自律的历史传统决定其政府监管温和、宽松的监管取向。劳合社市场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管理,保险公司市场则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局面。1998年前,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具体监管机构是贸工部下属的保险局。此后,金融监管格局进行了大的变动,新成立的英国金融服务局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职能的综合监管机构。 英国保险监管遵循“公开性自由原则”,即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而其余方面主要靠保险业的自律。因此其监管特点是:一是有限制的干预。主张承保费率、承保条件的自由竞争;监管当局在拥有干预权的同时必须尊重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遵循“责任自由原则”(Freedom Respons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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