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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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彝良县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报告 土地权属调整关系到项目实施后当地农民最根本的切身利益,其土地权属调整比较困难,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划定的四至界线、土地权属现状及项目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为依据,根据项目区内实际测量调绘的面积,分布状况和社员承包到户面积进行综合,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主体保持不变,新增耕地按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所订的相关合同进行分配,在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及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利于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利于群众生产经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为原则,以达到集中开发、连片管理,调整方案以彝良县国土资源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进行调整。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权属调整概况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表 项 目 数量(个) 投资规模(万元) 建设规模(万亩) 新增耕地面积(万亩)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承包经营权 农场个数(个) 农户数(个) 村(个) 村民小组(个) 农户数(户) 人数(人) 奎香(国家级项目) 1426 1.124 0.12 1 28 629 1873 牛街(省级项目) 862.43 0.56 0.057 1 9 268 726 涉及权属调整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表 项 目 数量(个) 建设规模(万亩) 新增耕地面积(万亩) 所有权调整 承包经营权调整 其他权利调整 国有土地(万亩) 集体土地(万亩) 面积(万亩) 农户数(户) 农民数(个)) 人数(人) 面积(万亩) 奎香(国家级项目) 1.124 0.12 1.124 1.124 629 1873 牛街(省级项目) 0.56 0.057 0.56 0.56 268 726 二、权属调整的做法 1、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对象及利用现状的确定。 实行项目区部分土地调整,由于项目区尚未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在顺延承包合同中核发了《农业承包合同书》,土地确权定界依据彝良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的勘界协议。通过土地权属调查核实,土地开发整理地块,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明确、界线清楚、面积准确,项目区外围界线四至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因和目的进行的土地权属调整原因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需要。目的是合理规划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区域性调整土地权属,以达到集中开发、连片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田集约化、机械化和水利化水平,建立新型的农村地理景观。 1)权属调整的原则与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主体不变的前提下主要以自愿原则进行调整,新增耕地按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所订的相关合同进行分配,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及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利于群众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提高耕地质量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和自愿的原则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土地权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彝良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的勘界协议、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划定的四至界线和土地权属现状为依据。 2)土地权属调整的实施措施和方法 a项目实施前,由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实地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查核实,确定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及其面积,以顺延承包合同中核发的《农业承包合同书》为依据,逐宗进行实地测量,确定权属单位、地类和面积,落实范围界限; b项目实施后,通过重新规划布局,实施土地平整及田块归并,减少田坎占地面积,降低田坎系数。同时,将坑塘水面、荒草地等开垦为耕地。 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权属按如下方案调整: a、项目区范围内属原集体所有的耕地开发整理后的权属主体不变,仍属集体所有。 b、项目区范围内属农户承包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后承包权不变,仍由原来承包的村民继续耕种。 c、项目实施过程中,道路及农田水利等设施占用的耕地,由村民委员会在新增耕地中自行调整。 d 、项目区内的耕地、未利用地和其它土地经土地开发整理统一规划后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由彝良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协商,以规模经营和有利于耕种的原则进行权属调整;余下的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政府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用于扶贫开发异地搬迁移民安置;同时,利用新增耕地产生的部分经济效益进行项目完成后的农田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管护。 通过土地权属调整固定了土地权属单位之间的界线和土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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