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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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网络诽谤具有传播快、影响广、低成本等特点,导致这种犯罪容易实施,而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难以自行起诉。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罪与非罪,并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   【关键词】网络诽谤 刑事责任 自诉 公诉 管辖权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近年来,网络秩序的问题日益突显,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不法分子将代替他人实施网络诽谤作为职业从而收取费用。因而网络诽谤问题及其治理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言之,诽谤罪是以被害人自行起诉为原则的,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公诉罪追究刑事责任。诽谤行为构成犯罪,客观上要求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诋毁他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谓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动机卑鄙;内容恶毒;手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⑴何谓刑法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通说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是指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人的名誉,又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从而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⑵而网络诽谤案件中,按照通说理解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并不常见,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却时有发生。   (二)网络诽谤的特点   网络诽谤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仅靠被害人个人力量往往难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网络空间具有较高的匿名性。除少数网站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表言论都是不需要实名的。由于网络诽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靠个人力量查明,被害人就难以提起自诉,从而导致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查出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被害人迫于无奈选择放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追究犯罪。   其二,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诽谤犯罪不但具有上述匿名性,还有着传统诽谤行为所不可比拟的传播速度与广度。例如近来广受关注的西安汉中“韩兴昌诽谤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了大量不利于被害人的虚假言论,从而在短短几个月中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直至澄清事实数月后,危害仍没有消失,甚至还在扩散。⑶再如美国Stratton Oakmont v. Prodigy Svcs.Co.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仅通过网络留言板发布了其捏造的事实,就致使被害公司短期内业绩大幅下滑。⑷   其三,成本低廉。网络诽谤还具有低成本性。如上述几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只付出少量的时间、精力,并借助些许网络资源,就轻而易举地达到了诽谤他人并给他人名誉、人格乃至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目的,所花费的成本微乎其微,这也是传统诽谤犯罪所无法企及的。   其四,危害难以消除。网络诽谤的危害影响传播速度极快,而其危害的消除却又是缓慢和困难的。很多案件,即使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澄清,甚至行为人也已承认所发布的诽谤内容为虚假的,诽谤的危害结果也会在很长的时间内继续传播,持续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而案件结束后,被害人受损害的名誉也很难得到实质上的恢复。   显而易见,由于网络诽谤具有的不同于传统诽谤的诸多特点,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一般性自诉规定就很难达到有效惩治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基于网络诽谤的上述特点,将网络诽谤适当地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而对网络诽谤犯罪适度地实行公诉,可以更好地解决前述问题。然而,如此一来,必然引发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担忧。所以从各有关方面严格把握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成为网络诽谤之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重点,同时这也是网络诽谤案公诉较自诉更需要重点把握的。   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网络诽谤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已有一段时间,但近几年中外这类案件数量均增幅明显。一些案件甚至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对整个网络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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