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新法评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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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新法评述

2014 年第4 期 (总第85 期 专论 1、 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简述 新法评述 1、 国家发改委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审批 2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简述 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深圳 专论 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简述 (作者:陈漾、吴楷莹、林芳璐) 2014 年4 月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 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 号——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 号——发行优先股发 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 号——发行优先 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准则》”)。上述三项准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 相关法规及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于优先股的制度化探索。本文将根据此前发布的《管 理办法》及本次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布的《信息披露准则》之主要内容,对我国现行优先股试点规定进行简述, 并就目前试点的中国优先股制度与美国较为成熟的优先股制度进行简单比较。 1.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基于《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理念要求,2014 年3 月21 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了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一定 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优先股缺乏专门法规规章的制度空白,并为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活动中的具 体操作提供了指引。 1) 优先股的发行主体与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 的方式发行优先股。 2) 优先股股东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优先股股东除享有股息优先分配权外,有权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剩余利 润分配(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除外);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合并、分立、结算、变更形式、发行优 先股以及其他与优先股权利设置相关事项拥有表决权并在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 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实现“表决权恢复”。此外,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会议决议、财务报告,要求优先股回售等。 3) 优先股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拟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除满足:(1)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2)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5)报告期财务报表中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6)优先股募集资金用途明确、合规;(7)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且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等一般性要求外,尚需符合三种情形之一:(1)公司普 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深圳 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2)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回购普通股的支付手段来实现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或回购完毕后,公开发 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对象仅为合格投资者,且每次发行 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将经过:发行方案预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 表专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等程序。非 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申请发行及审核程序比照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进行。 4) 优先股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在并购重组方面,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可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并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2. 《信息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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