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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组织模式选择及对我国启示

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混业经营组织模式概述      从国外的文献来看,对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有着各种各样的称呼,如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金融联合企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一体化银行(integrated banking)、金融集团(financial group)等。在美国学者所写的文献中,提及混业经营时较多采用的是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BHC)或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FHC)等,这是由于美国在实践中多采用此种模式进行混业经营,一些美国的学者也常使用universal bank一词,而欧洲学者与各国监管当局(如英国与德国)较多采用的是financial conglomerates一词。从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由于各国在金融监管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上存在着差异,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概括起来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一)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   全能银行这一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以德国为代表,其他采用这一模式的还包括瑞士、荷兰、卢森堡以及奥地利等国,这种模式以欧洲大陆最为盛行。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可依法从事包括直接投资非金融企业在内,涉及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承销证券和进行证券经纪、自营业务、投资管理和开展保险业务等在内的广泛的金融服务①。这些业务并不要求一定要在法律上与商业银行相隔离的附属公司内开展,各业务部门之间也没有“防火墙”的隔离。这些国家的法律一般准许银行直接兼营其他金融业务,也可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以设立附属公司等方式来经营各种金融业务。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如果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允许银行自主选择混业经营组织模式的话,大多数银行都会将其证券保险等经营单位作为银行的一个部门来设置,即采取全能银行模式。   在全能银行这一组织模式下,银行、证券等业务的开展是在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内进行的,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做到资源共享,提高了资源的流动性,降低各种经营成本,实现收入的多元化,获得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但这种组织模式的缺点在于它有可能导致金融业的垄断,并极易引发利益冲突和使安全网扩散等问题。   (二)银行母公司模???②(Bank―Parent Company Model)   这一模式以加拿大等国为代表,英国的许多银行也采取这一模式,它是一种介于全能银行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在这一组织模式中,商业银行要开展证券、保险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银行为母公司成立附属公司,由其开展这些金融业务,银行和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   在这一模式中,由于在银行与证券等于公司之间存在一种法律上的隔离(a legal separa-tion),因此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活动的一体化目标只能部分地实现。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种模式仍然有助于金融机构实现风险的分散化,并且能够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来获得较高的收入。而且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由于这一模式要求在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部门间建立“防火墙”,开展保持距离型交易(arms-length transactions),因而这一模式能够减少利益冲突现象的发生,防止安全网扩散到证券等非银行业务部门。   (三)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   控股公司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金融改革中也决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来实现混业经营)。美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或者与其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直接经营相关证券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只有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即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附属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在这里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控股公司的并列附属公司。   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控股子公司,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建立起了“防火墙”,各部门存在着严格的法律隔离,即由不同的子公司开展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和管理队伍等,这会降低银行与证券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具体来讲,这种模式可能会限制信息、人力资源或其他投入要素在金融机构内的流动,因此降低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削弱了金融机构开发和利用信息优势以获得协同效应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减少收益变动的能力也较前两种模式要差。这是因为各业务部门所获收益归各部门所有,因此收入分散化效应只能在控股公司层面上取得。控股公司的优势在于能够减少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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