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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农村公路理养护实施细则

新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交通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和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常政发〔2007〕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管养模式,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管理体系,全面构建我区“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养体制 第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区统一领导,区、镇、村分级管理”的管理养护体制,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和协调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养政策,积极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编制农村公路管养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标准。 第七条 区城建局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并适时调整修改;负责县道规划、新建和改建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审批,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县道大中修、小修保养和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的审批;负责乡道、村道规划、新建和改建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审批;负责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的评定和管养移交;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好管养资金;组织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受区城建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区县道及其桥梁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对乡道、村道及其桥梁的建设、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区城建局做好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拟订县道公路及其桥梁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及其桥梁建设、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县道及其桥梁建设、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桥梁的建设和养护工作,负责筹集建设、养护所需资金;并组织协调村道及其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各镇应组建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乡道及其桥梁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好村道及其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区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本行政村区域内的村道及其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培养村民爱路护路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 区经发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应当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三条 县道规划由区城建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及全市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原则和办法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区城建局协助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原则和办法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区城建局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县道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上现有的桥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改造到位。在农村桥梁普查中被确认为四、五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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