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酒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甘肃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甘食药监发〔2018〕57号),结合我市实际,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3年印发的《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酒政办发〔2013〕19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酒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酒泉市新城区玉门东路3号(邮编735000),并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573531836@。
联 系 人:贺俊英
??联系电话:0937-2655925
传? 真:0937-2651730
附件:酒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年4月20日
??
附件:
酒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知假买假,甚至制假买假,以索取赔偿和牟利为目的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