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74-483-EEC)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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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74-483-EEC)9

EN 统一文本 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CONSLEG体系出版 CONSLEG: 1974L0483 01/05/2004 页数:15页 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 1974L0483—EN— 01.05.2004 —005.001—1 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 B 1974年9月17日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 (74/483/EEC) (OJL 266,1974年10月2日,第4页) 由以下指令修订: 公报 编号 页数 日期 ?M1 1979年4月18日欧盟指令79/488/EEC L 128 1 1979年5月26日 ?M2 1987年6月25日委员会指令87/354/EEC L 192 43 1987年7月11日 由以下指令修订: ?A1 西班牙和葡萄牙已订法令 L 302 23 1985年11月15日 ?A2 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已订法令 C 241 21 1994年8月29日 (由理事会决定95/1/EC、欧洲原子能联盟、欧洲 通信卫星委员会修订) L 1 1 1995年1月1日 ?A3 捷克、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 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 尔他共和国、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共 和国相关法令,以及基于建立欧盟的条约调整。 L 236 33 2003年9月23日  1974L0483—EN— 01.05.2004 —005.001—2 ▼ B 1974年9月17日 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 (74/483/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00条; 考虑了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了欧洲议会的意见(1); 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机动车辆的技术要求,尤其是外部突出物,必须满足相关的国家法律; 鉴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技术要求又互不相同。因此,各成员国必须采用相同要求,补充或替代它们现有的法规。尤其是,使EEC的车型认证过程(1970年2月6日委员会指令70/156/EEC(2)关于各成员国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的车型认证法律趋于一致性的指令)适用于各种车型; 鉴于各成员车都希望采用欧洲经济联合委员会第26号条例(关于具有外部突出物(3)的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中采用的一些技术要求(附在1955年3月20日关于采用统一的机动车辆设备和部件认证条件的协议后面) 鉴于这些要求适用于M1类(国际机动车辆分类见委员会指令70/156/EEC)机动车辆。 鉴于这些关于机动车辆的趋于一致性法律,应被所有成员国进行检验时采纳。因此,如果该体制顺利运行,则自同一日期起,在所有成员国内执行。 采纳了本指令  第1条 在本指令中,车辆指的是M1类机动车辆(指令70/156/EEC中规定),根据公路使用设计,至少有四个轮,最大设计速度超过25km/h。 ▼M1  第2条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各成员国不能拒绝承认机动车辆、很需要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的EEC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 (1) OJ No C 55,1974年5月13日,第14页。 (2) OJ No L 42, 23. 2. 1970年2月24日,第1页。 (3) 欧洲经济委员会文件 E/ECE/324 E/ECE/TRANS/505 修订1 增补25. 1974L0483—EN— 01.05.2004 —005.001—3 ▼M1 — 车辆的外部突出物符合附录I和附录2的规定。 — 指令70/156/EEC中第9a条中所指的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符合附录1中的规定。    第3条 1. 各成员国不可以拒绝登记或禁止销售、使用符合附录1和附录2中规定的车辆外部突出物。 2. 如果指令70/156/EEC第9a条中所指的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符合第2条中规定的一种型式认证,各成员国不可以禁止这些产品上市。 第4条 发放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附录1第2.2项中所提到的部件或特性发生发动时,能够被通知到。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当确定,是否应当对修改的型式进行新的检测,是否应当起草新的报告。如果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指令的要求,则修改不能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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