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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国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PAGE 1 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此项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处理上报。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四)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教学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变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五)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交入学校财务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审批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一)对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实行集中处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集中处置的范围: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2.出售单位原值20万元(含)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 3.报废单位原值20万元(含)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4.省财政厅另有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二)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国资处按规定组织集中处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产处置工作中,国资处负责资产的集中处置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处置建议。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一)教学实验仪器类资产的处置,由教务处负责。 (二)科研仪器类资产的处置,由科技处负责。 (三)图书资料的处置,由图书馆负责。 (四)车辆、档案、文物、陈列品的处置,由校办负责。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后及时报国资处办理备案手续。 (五)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处置由总务处负责。 (六)校办企业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负责;关、停、并、转的校办企业的剩余资产处置,由校产管理总公司负责。 (七)其他类资产的处置,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申报和初审。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国资处网页下载),并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核。 (二)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对资产使用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并组织专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评估,形成鉴定评估意见。对于重大资产处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意见。 (三)会议审定。国资处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送拟处置资产的材料,决议是否同意处置。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学校审批处置事项,国资处将学校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处置事项,国资处将学校相关决议及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 (五)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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