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及人才专项(平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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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及人才专项(平台

PAGE \* MERGEFORMAT1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平台基地部分)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简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基地专项由省科技厅管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省发改委管理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组成,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 第三条 平台基地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相互衔接,推动开放运行和共享。 第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在现有各类平台基地的基础上,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煤基低碳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择优布局、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 将创新团队建设作为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平台基地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平台基地与创新团队融合发展机制,全面提升平台基地的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 平台基地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平台基地的建设、运行及开放共享。省内其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平台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 第七条 平台基地建设应紧密围绕全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方向进行建设布局,突出重点,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平台基地应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指南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征集、申报指南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九条 平台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平台基地通过省级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授权的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立项评审分为专业机构初审、学科专业组评审(省内外专家网评)、行业(领域)专家组现场考察和论证、咨评委咨询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评审要求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平台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平台基地在省科技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分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计划填报《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报分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建设期为2-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学科专业领域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平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结果报分管部门审定。通过验收的,纳入相应平台基地序列并授牌;未通过验收的,延期半年进行验收,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并在科技厅网站通报,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六条 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省有关规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设立省级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挂靠省分析科学研究院),负责网络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和运行维护,促进平台基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第十九条 平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平台基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和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补助、绩效奖励及日常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开放共享中取得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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