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第七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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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第七讲

三月份报名,七月份考技能,九月份考笔试。?? 基础科目?: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专业科目?: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公共科目?: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一、 法规指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颁布,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法规指引: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9.5)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行医)。 法规指引: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4.6.3)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行医) 法规指引: 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法规指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2.9)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案例 2010年,山东临沂19岁少女秀秀在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后成为植物人。案件一审判决,私人诊所老板范云萍、麻醉师刘玉斗、妇科大夫董春琴犯医疗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案例 2009年5月22日,郑州市管城区无任何行医资质的郭某在自己开设的黑诊所内为一产妇接生,在产妇出现大出血症状后,郭某因缺乏救治技术及医疗设施并阻挠产妇家人拨打120,最终导致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产妇死亡后,郭某立即逃跑,但很快被警方控制,其家人先后付给死者亲属赔偿费9万元。近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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