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审判视野下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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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媒体审判视野下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

试论媒体审判视野下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   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均系现代社会在面对社会事件时都应恪守的基本准则,两者应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但时下有一词汇“媒体审判”,则超越了新闻舆论的公正门槛,也逾越了正当司法规则,影响甚至干预司法裁判。这种情况的造成不仅对司法公正性是一大挑战,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平受审权,然而后者往往是舆论中的弱者。本文力在研究从刑事被告人的角度看待媒体审判对被告人受审的影响程度以及初步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审判;被告人;公平受审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平台和窗口,也是社会良知和公众形象的塑造者,媒体在实质上是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载体,它行使信息传递的权力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公众监督权。由于新闻媒体渗透性快,时效性强,覆盖面广,甚至其“无孔不入”的特点,使得其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扮演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国家权力”,可见传媒的影响力不容小觑。但传媒也有导向性,它极易关注社会公正,在自由的标榜下喜欢按照社会的热点排序并利用公众的激情以创造新闻的轰动效应,可归纳为新闻的“煽动性”。而这种引爆功能又极易激发民众的谴责性舆论,甚至造成民众与政府间的一种对抗,媒体在其中起了催化剂作用。   司法领域是完全不同的介质。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封闭性,冲突性,裁决性,重在审判中公民权利的归属与还原,让权利受损害方得到补偿,复位;让侵害方受到司法公正的制裁。与媒体不同,司法在审判中强调理性,避免“先见之明”和“先入为主”,同时极力要求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保持“中立和超然的第三方”的态度,要有独立自主的思考模式和心证过程,从职业化的角度看也即脱离情绪化政治化因素的影响,思考案件要时刻围绕“法的精神和空间”,即使有敏感问题的介入,也要与政治和道德保持距离,转化为法律手段处理。   在两者的融合中,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本身成了“矛盾结合体”:一方面传媒的报道能够大量满足读者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为防止司法专横和腐败筑起舆论的“防火墙”;而另一方面来自媒体先天的缺陷性。媒体在触及案件的“喉舌关键点”的同时往往有自己的“看点”,过于感性化的思维方式及更高的期待目标其实是与司法的公平度和实际情况相背离的,媒体往往把握不了这个“度”。而且一旦引入媒体看法,刑事被告人往往是最终受害者,民愤和媒体报道的轰击效应更易造成对被告人评判过程中难以挽回的损失。   一、从“北大医院痛批央视报道失实”到“媒体审判”   2009年11月初,国内各大网站和论坛都纷纷报道了这样一起事件:2005年12月,北京大学的49岁医学教授熊卓为到北大第一医院治疗腰疼,手术后第7天,熊卓竟然因为抢救无效死亡。熊卓为的丈夫在调查中发现,抢救的主治医生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熊卓为的病历多处被修改。2009年7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北大第一医院的诊疗跟熊卓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且不论事情本身真实度如何,或者院方是否真存在操作不当,先来看看媒体的报道和用词:事情经一部分媒体爆料不久,立即呈现一边倒的态势,从小规模的事实陈述逐渐演变为倾向性报道,并呈现“大规模集群效应”:2009年11月10日,国内一线媒体都刊登出这样震撼性标题:“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致本校教授惨死,病例多处被修改”(搜狐,CCTV),“公益医院非法行医致北大教授惨死北大医院”(网易)等等,而且央视在二审进行时且法院未下达最终判决前将其搬上了《经济半小时》的大荧幕,不得不佩服媒体敏锐的感知力。但是过于感性的词汇如“惨死”“非法行医”等也逐渐影响了观众和其他媒体,形成了关注焦点。   尽管事后北大第一医院出来澄清,甚至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出面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驳斥了央视“非法行医”论调:认为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且有法可循有章可依的,并对央视报道表示遗憾。但覆水难收,媒体报道的广泛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和事后补救的,这也就是后来所说的“媒体审判”。   其实,“媒体审判”是一个西方传播学上概念,是指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指控”主要集中于刑事司法报道中。由于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正在审理中的案情进行判断,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审判的独立性往往受到影响。总体特征可概括为:片面的、夸张的、煽情的、导向性的,甚至有媒体炒作嫌疑。   首先,“媒体审判”侵犯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正当性和法治原则。程序是司法活动顺利、正常进行的保障,同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人权,现代刑事司法中确立了以司法独立、无罪推定为核心的基本原则。   同时国情不同,现实也往往存在差异;由于我国特殊司法体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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