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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取医学措施 现有技术无法预料防范 无过错输血 患方延误诊疗 医疗技术鉴定 不可抗力导致 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 非医疗事故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侵权责任法 内容 十二章92条,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施行 侵权责任法 区别一: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区别二: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前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 后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过错与损伤后果由有因果关系,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即使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医务人员有过错,仍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告知或告知不全面、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告知无签字、非病人和近家属签字。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患者不能表达意见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紧急情况”而强行实施抢救措施。这里体现了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充分尊重。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培训 * 内容提要 1 护士条例 4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侵权责任法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规章 第三层 由国务院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 (规定、办法) 第二层 由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制定和颁布 (条例、规定、办法) 法律 法规 第一层 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 (法) 一、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执行。 共6章35条,包括总则、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 《护士条例》出台必要性 护士条例 医护比例 严重失调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 《护士条例》立法目的 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 护士定义(第2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7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专业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 条件 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一 二 三 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健 康 标 准 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7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超过3年者需具备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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