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讲稿.ppt-精选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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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七、执业注册 八、注册审批 九、注册变更 十、再注册及注销 十一、政府管理 5条 * 第七条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制定。* * 第八条 注册审批 1.主管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办理时限: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结果: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 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 并书面说明理由。 4、有效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第九条 注册变更 1、主管部门: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报告。 (省卫生厅) 2、办理时限: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3、跨省变更: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条 再注册及注销 1、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省卫生厅) 2、申请时间: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 3、结果: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 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4、有效期 :5年。 5、必要时注销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 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注销条件 * 第十一条 政府管理 1、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 3、记录内容: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奖励、处罚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 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 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四项权利: 12、工资福利 13、劳动防护 14、职称培训学术活动 15、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四项义务: 16、依法执业义务 17、病情危急处置问题医嘱报告 18、尊重保护患者义务 19、疾病防控义务 8条 护士法律权利 *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 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 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四职责23 *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 工作卫生防护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职业健康监护: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利; 职业病赔偿: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 四、职责22 * 第十四条 职称培训学术活动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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