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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的思考

伞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的思考   摘要:根据《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提出的要求,从法理上分析了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理论基础。建立长效化的法律保障机制应当顺应体育水平现实差距的现状,采用赛事性志愿服务与非赛事性志愿服务相结合、专业性志愿服务与非专业性志愿服务相结合以及组织性志愿服务与非组织性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在法律规范的建构要以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诸法互补、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1)05-0035-05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Work Plan on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Long-term Voluntary Service for National Fitness, it is essential to analyze the theory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oluntary service for national fitness under the view of jurisprudence.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long-term voluntary service for national fitness should face the difference of sports level in reality and choose th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match and non-match service, professional and non-professional service, and organized and unorganized serv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rms, the enacted rules should be checked and improved to realize the co-operation of laws.   Key words: National Fitness; Voluntary Service; Legal protection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使志愿服务与体育的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在后奥运时期,志愿服务的活动范围将从竞技体育逐步扩展到社会体育,从赛事志愿服务扩大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2010年8月“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大行动”和2011年2月“健身大拜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为典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实践活动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该规范性文件在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出了:制定科学的法规规划,探索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志愿服务内容纳入各级体育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权利义务    从法理学上看,法律作为一种最有效、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采用法律手段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两个向度。厘定相关主体在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之固化,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因此,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明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1 体育权利的多维享有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随着社会的经济结构变迁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集中表现为新兴的权利样式为学界所证立,并进而得到主权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体育权利就是一项上世纪中叶以降逐步为学界所认可的新兴权利样式。体育不仅体现为竞技赛事商品化的消费模式,还体现为人类在生产劳动之余的精神需要,更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方法。正如马克思所说:“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人类关于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体育运动,并分享体育运动带来利益的诉求,最终凝结为“体育权利”这个基本范畴。从实然法的角度看,体育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已经具备了国际与国内两个最高位的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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