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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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和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新区发改、国土资源、财政、税务、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只针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户口家庭。   第八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贵安新区周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贵安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2年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投资与开发建设   第九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委会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住房,包括腾退空闲的公租房和拆迁安置房;   (二)贵安新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贵安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满足本辖区或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剩余房源经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组织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评审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的,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后,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费用建设单位须全额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收入在贵安新区管委会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核准家庭,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核准家庭,轮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地城镇居民的必须:   1.具有贵安新区直管区常住城镇户口;   2.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二)申请人为园区产业工人的必须:   1.年满18周岁,持有贵安新区居住证;   2.在本地稳定就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半年以上,并在贵安新区缴纳社保。;   3.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贵安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已购买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贵安新区范围内居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贵安新区城镇户口或持有贵安新区居住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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