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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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 化工部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986年11月24日 [86]化生字第1078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 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的可成立救护队。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其职责是: 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导与运送。 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其职责是: 对急性中毒患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定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负责对中毒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车间抢救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安全员、工艺员、救护员、检修班长等参加。其职责是: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指示和援救。 组织检修工人抢修发生故障的设备,切断毒源,终止毒物的继续泄漏与扩散,并对已泄漏的毒物进行适当地处理。 积极抢救中毒人员,协助救护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第三章 设备与器材 第七条 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衣服、手套、胶靴等,存放玻璃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设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设备。 第九条 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条 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苏器、洗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机或监护仪等。此外,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条 救护站应备有专用救护车,车内应备有担架、过滤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苏苏器及其它抢救用具等。 第十二条有毒车间应存放一定数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的中和剂、吸收剂和对抗剂等。 第四章 联络与急救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与健全急救中毒事故抢救网络系统。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地、高效率的进行抢救。 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车间负责人除组织本车间人员排险抢救外,应电话报告安全部门,通知救护站和医生。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应紧急召集抢救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应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政府和社会上援救。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对直接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观察。 脱离现场、淋浴、更衣。 收留住院或门诊观察,进行医学监护。监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 禁止吸烟、喝酒。不准热水浴和运动。 谢绝探视,排除精神因素及外界的干扰。 第十五条 对急性中毒者,应采取以下医疗措施: 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状。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和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的异物。 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苏器。 施用解毒剂。 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第五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凡新入厂或调换新的作业岗位者,均应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工业卫生、防毒急救常识等教育。经考试及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允许在有毒岗位上作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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