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的影响刑事审判现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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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的影响刑事审判现象分析

网络舆情的影响刑事审判现象分析   近年来,网络媒体日益发达,特别是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舆情”在虚拟世界里聚焦现实生活中各个领域,刑事司法领域也不例外。从网络上热议的众多刑事案件可以看出,网络舆情正以其强大的舆论攻势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判决,司法人员“为了某种社会效果的兼顾,在法不责众的背景下,有罪不罚、重罪轻罚;在民怨沸腾之时,又会是另一番景象。”当事人的命运也随着舆情的激愤抑或同情而出现不同的结局,正义的天平在沸腾的网络舆情影响下难免不左右摇摆,最终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个案的定罪与量刑,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刑事政策的微观调整。本文将对刑事审判领域的网络舆情形成原因、影响途径和利弊进行理论分析。   一、热议刑事案件的网络舆情形成原因分析   (一)现实的缺憾是诱导因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飞速增长,与此同时公民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但现实中人们的权利表达自由缺乏有力支撑,传统媒体除了带给人们一些经过过滤的信息外,并没有提供一个具有交互特征的言论空间。在现实中缺乏一套能充分容纳舆情表达、并将舆情反映到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中的决策和裁判中去的机制。舆情表达的渠道不通畅,民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网络作为一个相对自由和限制相对较小的公共空间就成了舆情表达最好的工具,滔滔舆情和激烈的批评也就犹如洪水出闸。另外,伴随着发展的还有各种社会矛盾的悄然孕育,比如贫富差距扩大,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贪污腐败问题等等。这些现实中的矛盾在短时间内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一旦起与某一件刑事案件相关联,就会迅速成为舆论的引爆点。   (二)案件的性质是关键因素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学者研究指出:“最容易引起民众关注的案件,大致可分为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离疑难案件。”本文大致将其分为三类:一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和难办案件。所谓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那些涉案金额巨大、死伤人数众多,或者是重大团伙作案、多次犯罪的案件。例如刘涌案中,作为黑社会头子的刘涌引发的民愤极大,但二审因为取证程序上的瑕疵改判死缓,网民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所谓难办案件就是指那些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 ,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需要“造法”或通过解释“造法”。许霆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难办案件,学者们对此案就有诸多不同观点。二是背后有贫富对立和官民关系的案件,“仇官”、“仇富”心理在这些实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如杭州胡斌飙车案中,肇事者“富二代”的身份与受害人农村奋斗大学生的身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三是具有公共性质的案件。比如涉及公权、公害、道德、公民、公益等等因而引起公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属于公共事件。如2008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   (三)媒体的报道是推动因素   网络热点事件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报纸和电视的报道,后经由网络的转载而形成热点,另一种则是首先发端于网络,网民的“爆料”形成一定的关注度之后,报纸和电视跟进进行更为深入和专业的报道。前者还是现在热点形成的主要模式,很多热点刑事案件都是首先经由平面媒体的报道,然后再由网站转载而迅速传播的。但是第二种模式的发展极为迅猛,杭州的飙车案也是经由网络的力量成为热点的。这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当记者的时代,只要手中有一部手机,随时都可以通过微博和播客报道身边的新闻。加上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还存在一种互动关系,两者互相接力,将一个案件的讨论引向深入。   二、网络舆情影响定罪量刑的途径   网络舆情无论如何强大,终究只能处于一种言论的状态,网络舆情也不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因此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而必须经过一些中间环节的转化才能作用于刑事司法活动。   (一)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某些刑事案件本身的话题性和敏感性很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很自然也会在网络上被传播,大量网民的持续关注赋予了某些个案以“公共性”,使得事件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同时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加入更使得个案在短时间内成为公众的“思考对象”,刑事个案逐渐演化成为“公众话题”,并被提到了公众的“议事日程”。刑事审判成为了舆情关注的重点,而审判的中心环节——定罪与量刑就自然成为了舆情着力的对象。这就是网络舆情的议程设置作用的基本过程。   当然,在没有网络的时代,舆论影响审判的例子同样存在,但是,网络舆情却极大地放大了舆论的作用,在短时间内积聚了海量的关注,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大的舆论压力,并影响着刑事审判的工作的进行。“媒体审判”一直为法学学者所诟病,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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