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学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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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脚-- 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 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 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 其一,我们必须注意,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事例1-1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其二,对于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够引发后果。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宗教、道德、习惯,同样具有这样的实效。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或者如何划定法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如何在法、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三,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可能缺乏充分的解释力度。 由此可以发现,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的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 二、 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对于法概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有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由三个: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在共同的要求,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法;换言之,法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那种试图通过命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令引起的强制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但是,这个任务的最终实现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的义务来自哪里呢?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源,很多的学者将眼光投向了“义务”一词所使用的领域。其中,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这很容易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1-2 A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之规定,判处A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除了相关的、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外,法官还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义务的来源,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将法律义务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无法否认如下通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只有在证明“好=合法”与“坏=合法”两个等式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结论。根据一般的经验,显然上述两个等式难以成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义务并非来自于道德义务呢?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样的问题将是有关法律概念的主要争议点。 (三)法与规范 1.法是否仅仅由规范组成?与规范相对的实际情况能否被视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官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做出判断;否则,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于是,问题就出现了,“法官运用法律规范做出判断”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法官真的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吗?或者说,“依法律规范判决”是否仅仅是为了掩饰判决实质上不过是法官个人喜好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法律规范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与命令、道德与其他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是法概念的核心问题。回顾西方法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用自然法(Natural Law)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两个名称来命名对于这个问题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立场。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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