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pdfVIP

规范《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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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47一1996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 医 学 尸 体 解 剖 GAIT 147一1996 Autopsyinforensicmedicin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 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 附录)。 2.2.2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 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 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加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 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 3 尸体剖验 31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2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剖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 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领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 及皮下组织。 3,3-2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 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 部切口同上,剥离领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5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 损伤的原始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一07一25批准 1997一01一01实施 AGr/ 147一1996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门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 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 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十清 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一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 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 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 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日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 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用解剖刀自第二肋软骨开始,刀刃向外侧偏斜,沿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内侧约1cm处逐一切 断肋软骨及肋间肌,用手探查两侧胸腔内有无积液和积血,并估计其容量。 3.2门.5 用解剖刀呈 “s”形切断胸锁关节和第一肋骨,提起肋弓紧靠胸骨及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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