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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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9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本行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参加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本行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七)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八)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还包括: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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