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与其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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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三) 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15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2015/09/15 首次发布 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2引言 3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3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4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4第二章 初审、反馈与回复 6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5第三章 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6第四章 办理会后事项 17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7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18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8第六章 发行与上市 27 HYPERLINK \l _Toc427221609第七章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 HYPERLINK \l _Toc427221610第八章 档案管理 34 HYPERLINK \l _Toc427221611常用法律法规 38 HYPERLINK \l _Toc427221612附件 39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申请与受理 1.1 系统登录 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数字证书的申领以及系统的使用,按照上证债券信息网业务规则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债券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数字证书申请流程说明》执行。 1.2申请文件提交 承销机构登录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应当认真填报系统申请页面所列的项目信息,包括发行人信息概况、相关机构概况、债券基本信息概况、担保人信息(如有)等,并添加和上传募集说明书等电子申请文件。 电子申请文件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和本所相关要求编制。 1.3 申请文件修改 申请文件通过系统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发行人、承销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填报的项目信息和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有合理理由确需修改或本所根据本指南第1.4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的,应通过受理人员退回后,承销机构可进入系统修改,系统将自动保存申请文件修改的历史记录。 1.4 受理安排 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后,受理人员对工作时间收到的申请文件,原则上当日予以处理;工作时间后收到的申请文件,可结转下一工作日(本所公布的休市日不列入工作日内,下同)进行处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要求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处理当日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所内部程序复核后,可于处理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文件后,即按本所内部程序分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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