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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城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主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计;
(四)业主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除特别重要的工程外,一般采用概念设计招投标。对于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有关纠纷,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设计评标技术专家库。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规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已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
(四)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以及能满足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且有水、电、燃气、环保、消防、市政道路等相关的基础资料;
(五)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对供水、供电及其它动力的初步意见;环保与消防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及使用功能、设计周期等要求,以及需要申明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自行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招标登记表、招标工作计划、评标组织组建方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一周内审核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实施招标活动;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不含方案征集和概念设计招标投标形式);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统一答疑;
(五)组建评标组织,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编码,重新密封投标信函;
(六)评标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优选方案;
(七)招标人确定中标方案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或中标个人(以下简称“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或方案选用协议,并将该合同或协议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若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无人投标,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上述相关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 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标及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也可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5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二)邀请招标。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标选择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有方案设计能力的个人发送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工程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3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选择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发送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条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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