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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氯乙烯安全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 据
标 准
1
通用要求
GB14544-1993
4.1
1.1
氯乙烯属于Ⅰ级(极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乙烯生产、贮运、回收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经考试取得岗位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GB14544-1993
4.1.3
1.2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维护检修应符合《化工中、低压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
GB14544-1993
4.1
1.3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氯乙烯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在特殊场所(如聚合釜、沉析槽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GB14544-1993
4.8.1-4.8.2
1.4
氯乙烯合成、聚合系统的装置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和生活服务区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厂区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室内应设有电话等通讯装置。
GB14544-1993
5.1.1-b,d
1.5
氯乙烯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的连接必须紧密。设备、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采用焊接。法兰连接处的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塑料、用石黑处理过的石棉织物等柔性填料或垫片,严禁使用普通橡胶垫。
GB14544-1993
5.2.5
1.6
压缩板、聚合釜、浆料槽、沉析槽、离心机、泵和其他机器设备的转动轴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GB14544-1993
5.2.7
1.7
氯乙烯合成混合器温度控制不得超过50℃
GB14544-1993
5.3.3
1.8
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装载量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GB14544-1993
5.3.6
1.9
聚合系统投料用原辅料必须专人称量和复核。氯乙烯单体计量应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变化进行体积-质量换算,保证投料准确,防止聚合釜内引起超温、超压等事故。
GB14544-1993
5.3.7
2
安全装置
GB14544-1993
5.4
2.1
凡有氯乙烯气体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室内设备放空装置的出口,应高出屋顶。室外设备的放空装置出口应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 放空装置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装置上应设有阻火器,应采取静电接地。管口上应有挡雨、阻雪的伞盖。
GB14544-1993
5.4.3
2.2
氯乙烯贮槽、计量槽、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使用两个测压点,并定期校验;需装液位计的必须使用板式液位计。合成混合器、聚合釜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
GB14544-1993
5.4.4
2.3
合成、聚合系统的氮气管应设止逆阀,防止氯乙烯倒入其管内。
GB14544-1993
5.4.5
2.4
自动控制系统的气动阀门及仪表,应设专门气源供气。
GB14544-1993
5.4.6
2.5
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按第7章规定执行。
GB14544-1993
5.5
2.6
氯乙烯生产系统运行时,不准用铁器敲打,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等进入生产现场。
GB14544-1993
5.6
2.7
为减轻清釜作业强度和污染,应采取有效的防粘釜措施。
GB14544-1993
5.10
3
防雷、防静电
GB14544-1993
4.4
3.1
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防火自动报警装置。
GB14544-1993
4.2.2
3.2
氯乙烯系统及聚合系统的电机、按钮、仪表、照明灯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按Ⅰ级区域场所要求选用防爆型。
GB14544-1993
4.3.1
3.3
聚合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水系统等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GB14544-1993
4.3.2
3.4
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 J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氯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GB14544-1993
4.4.1
3.5
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GB14544-1993
4.4.2
3.6
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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